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80]司公字第133號
公布日期:1980.10.21
施行日期:1980.10.2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學歷公證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1980年10月21日?。ǎ福埃┧竟值冢保常程枺?/p>
天津市公證處:
你處一九八○年十月十七日關于學歷公證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辦理在廣播函授大學、電視大學、職工業(yè)余大學以及單位舉辦的“七二一”大學學習的學歷證明時,應與當地教育部門聯(lián)系。如此類大學經當地省、市、自治區(qū)政府批準,并經教育部備案的,可予以辦理學歷證明。否則,如當事人需要,可出具經歷證明書,把這一經歷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