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86]司公字第7號
公布日期:1986.01.13
施行日期:1986.01.13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公證處不宜直接與外國駐華使領館聯(lián)系的函
(1986年1月13日 [86]司公字第7號)
上海市公證處:
你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85)滬證外字第8500號函由外交部領事司轉我司。經(jīng)研究認為,外國駐華使、領館由公證處詢問某些事情或請求辦理某一公證事項,以及公證處的答復,均須經(jīng)過我司、外交部領事司或當?shù)赝廪k轉遞,公證處不宜直接受理。
此次英國駐華使館直接給你處去函,詢問為申安沈出具出生證明事,因你處已受理,復信不宜再由領事司轉。故可由你處直接答復英國使館,并在答復時向對方說明,今后如他們對我公證書有疑問,應與我司或外交部領事司聯(lián)系或詢問。
現(xiàn)將你處給英駐華使館的復信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