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朱圣鏢 楊寧胡東蓉
案號:(2018)川民轄終139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8-07-19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成都瑞申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建華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訴稱
瑞申公司上訴稱:請求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8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上訴人瑞申公司與被上訴人劉建華于2017年11月5日簽訂《合作協議書》,雙方就合作經營“世創(chuàng)正新雞排”項目達成協議,協議中約定被上訴人經營地址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故涉案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本案應移送至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案由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上訴人瑞申公司與被上訴人劉建華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為向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起訴,而合同簽約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第二項規(guī)定: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案涉協議中明確載明合同簽訂地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且雙方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劉建華選擇向位于合同簽訂地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瑞申公司關于本案應由合同履行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的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瑞申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 朱圣鏢
審判員 胡東蓉
審判員 楊 寧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