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強制措施針對的對象是有其特定性的。它所針對的是有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人,這是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在所針對的對象上的特點,也是行政 訴訟強制措施與民、刑事訴訟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等的一個重要區(qū)別。民事訴訟強制措施針對的對象是妨害民事訴訟的人,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針對 的對象分別是行政法律關系中有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和未履行行政法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依法決定并實施,其目的是排除妨害,以保障行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這是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在實施主體和目的上的特點,也是它與其他訴訟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不相同的一個特點。
(三)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jù)是行政訴訟法,其強制措施必須依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方式實施。這是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在法律依據(jù)和實施方式上的特點。我國的 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和處15日以下的拘留等種類,這些措施與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不同。
如民事訴訟中對那些必須到庭 而又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可以實施拘傳的強制措施,而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其法定代表人并不屬于必須到庭的 人,對于行政案件,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如不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規(guī)范性文件,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拒不到庭的, 并不影響行政案件的審理,通過作出缺席判決就可以結案。因此,無須也不宜采取拘傳的行政訴訟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