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高利轉貸罪違法所得數額如何算?從銀行貸款500萬,分多次放貸,部分放貸獲利300萬,部分放貸本金未收回,虧損300萬,是否構成高利轉貸罪?
蘇義飛律師:獲利300萬的部分,其違法所得為:該部分轉貸收取的利息?該部分資金對應的銀行貸款利息。只要此差額達到50萬元,就已滿足立案追訴標準《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的通知(2022)》第二十一條。虧損300萬的部分,性質上屬于行為人未能收回的轉貸本金,該損失不影響對之前已產生的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但可作為一個整體情節(jié)在量刑時予以考量。
高利轉貸罪的認定核心在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根據司法實踐,此處的“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將套取的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所獲取的利息差,即轉貸收取的利息減去應支付給銀行的貸款利息。司法機關在認定時,遵循以下關鍵規(guī)則:
利潤獨立計算,盈虧不可互抵:刑法規(guī)制的對象是“高利轉貸”這一具體行為。每一次(或每一筆)轉貸行為所產生的非法利潤都是獨立的違法所得。不能將部分轉貸行為的虧損,用于抵銷另一部分轉貸行為的盈利。
違法所得的結算時點:“違法所得”的計算,通常截止至行為人歸還銀行貸款之日。若案發(fā)時貸款尚未歸還,則計算至案發(fā)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