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981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4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盧元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唐某在本市海淀區(qū)北醫(yī)三院附近,以通過觀賞魚生意能夠獲取高額利潤為由,騙取被害人趙某(男,38歲)錢款共計人民幣89100元,后用于歸還自身信用卡及小額信貸公司的債務。
被告人唐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系自首,且被告人唐某屬于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數罪并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依法定罪處罰。
被告人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及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唐某有自首情節(jié),對法律認知不足,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唐某在本市海淀區(qū)以通過觀賞魚生意能夠獲取高額利潤為由,騙取被害人趙某錢款共計人民幣8910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唐某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被害人趙某的陳述及證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微信聊天記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及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唐某能夠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愿意接受處罰,本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刑罰,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本次犯罪沒有判決,本院依法對本次犯罪作出判決,并與其之前所犯詐騙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被告人唐某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2020)京0108刑初1128號刑事判決書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30年11月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唐某退賠被害人趙某人民幣八萬九千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鄭紅艷
人民陪審員 趙成芳
人民陪審員 李秋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