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9)魯0213刑初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3-22
審理經過
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李滄檢公刑訴〔2018〕5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曉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左某及其辯護人段貴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左某作為青島平安惠普金融公司員工,為拓展業(yè)務,該通過QQ從劉某(已判刑)處以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約6萬條。
2017年4月17日,左某通過QQ聯(lián)系QQ名稱為“經銷商代理商資料”索買公民個人信息,后左某通過支付寶向其支付人民幣280元,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約4萬條。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電子數(shù)據及戶籍證明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左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左某當庭辯稱其獲取的公民有效信息的數(shù)量為4萬條,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左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有效數(shù)量為4萬條,屬于情節(jié)嚴重;2、被告人未使用或轉賣他人,未造成經濟損失和惡劣影響;3、被告人未獲利,認罪悔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質證的物證、書證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手機轉賬記錄的照片、從電腦提取涉案文件內容一宗、QQ聊天記錄、QQ郵箱照片、情況說明、戶籍查詢、刑事判決書,證人劉某的證言,被告人左某的供述及辯解,電子數(shù)據、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提取證據清單及光盤一張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左某獲取的公民信息為4萬條而非10萬條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其于2017年2月至3月為拓展業(yè)務,通過QQ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約6萬條及2017年4月17日,索買公民個人信息約4萬條的事實經過,與公安機關提取的電子證據基本一致,能夠證實上述事實,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無相關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有預謀的先后兩次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是初犯、偶犯,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其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左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并交付社區(qū)矯正組織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左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金翠燕
人民陪審員趙桂蘭
人民陪審員范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淑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