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4刑初248號
2025年08月25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5]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8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7月21日22時25分許,被告人李某(持C1駕駛證)飲酒后駕駛XXX2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阜陽市潁泉區(qū)北京路(潁州路至太和路路段)時被交警二大隊民警當場查獲。民警隨即帶李某至阜陽市某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液固定以備檢測。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案發(fā)時體內(nèi)血液酒精含量為281.9mg/100ml。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駕駛?cè)诵畔⒉樵儐?、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的到案?jīng)過等書證,血樣提取登記筆錄,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李某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被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文峰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雪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