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503號
2025年08月26日
指控事實
2025年5月3日23時許,被告人唐某醉酒后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SB××**號小型越野客車,自西向東行駛至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街上路段處時,與停放在路邊的蘇UK××**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唐某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200mg/100ml,經(jīng)安徽省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唐某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94.4mg/100ml。根據(jù)第XXX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唐某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已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