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其他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702刑初264號
2025年09月17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5〕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5月23日晚21時許,被告人方某來到池州市貴池區(qū)某乙教學樓102辦公室,將被害人劉某放在辦公桌上及抽屜內的4400元現(xiàn)金盜走;后方某翻窗進入101辦公室內;將被害人陶某、高某的兩包黑色軟包利群香煙以及一包黃色細支徽商香煙盜走。經池州市貴池區(qū)某甲認定,被盜香煙價值122元。方某盜竊財物總價值共計4522元。
被告人方某系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圖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價格認定結論書、收條、前科查詢記錄、諒解書,證人李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陶某、高某的陳述,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
指控認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方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
被告人方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及事實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方某已賠償各被害人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方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穎
人民陪審員錢進
人民陪審員柯海蘭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國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