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詐騙罪刑罰變更刑事其他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1刑更4321號
2025年09月18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蜀山監(jiān)獄以罪犯馬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予以減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馬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至2025年04月獲表揚獎勵五次。
另查明,該犯有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目前暫無執(zhí)行財產性判項的能力。
其在服刑期間獄內消費正常。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安徽省蜀山監(jiān)獄大賬月消費統(tǒng)計表、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22)皖1321執(zhí)870號執(zhí)行裁定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馬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等因素,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馬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小春
審判員張海青
審判員吳陶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小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