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開設賭場罪刑罰變更刑事其他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1刑更4488號
2025年09月18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青山監(jiān)獄以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予以減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至2025年03月獲表揚獎勵二次。
另查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獄內消費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暫無財產刑履行能力。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罪犯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東海縣白塔鎮(zhèn)人民政府等出具的證明、罪犯獄內消費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但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
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鑒于該犯減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15日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劉某某減去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小春
審判員曹子健
審判員洪琳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葛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