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其他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3刑初510號
2025年09月19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5〕2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近親屬張某甲、、被告人鄭某及其辯護人張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5年3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鄭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由東向西行駛至1090KM+330M處,與被害人夏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夏某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鄭某駕車逃逸。經(jīng)認定,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夏玉芬符合顱腦損傷并閉合性胸部損傷死亡。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并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害人近親屬提出,被告人鄭某未對民事部分進行賠償,肇事后逃逸,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人鄭翠榮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鄭翠榮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鄭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由東向西行駛至1090KM+330M處,與被害人夏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夏某(女,歿年72周歲)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鄭翠榮駕車逃逸。經(jīng)利辛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夏某不負事故的責任。經(jīng)利辛縣公安某鑒定,夏某符合顱腦損傷并閉合性胸部損傷死亡。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前科查詢、戶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盧某、張某丙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辯護人提出建議對鄭某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鄭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其未取得被害方諒解,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故對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鄭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悔罪表現(xiàn)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建軒
審判員孫中軍
人民陪審員朱啟明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馬恒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