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其他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103刑初197號
2025年09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5〕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9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甄先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5年2月至4月,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多次趁下班無人之際翻窗進入X有限公司生產(chǎn)車間,盜竊廢料放置區(qū)內的黃銅邊角料累計至少938.9公斤。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黃銅邊角料價值60090元。
就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提取筆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價格認定結論書、授權委托書、收條、諒解書、視聽資料、證人宋某某、鄧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肖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已賠償X有限公司60090元,且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積極退賠被害方損失并取得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麗君
人民陪審員翟曉明
人民陪審員甘兆豐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孫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