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526號
2025年09月26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4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裴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安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裴某及其辯護人王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8月2日22時33分許,被告人裴某酒后駕駛鄂XXX**小型汽車行駛至阜陽市潁州區(qū)長安路:裕安路至新陽路路段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裴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8.5mg/100ml。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被告人裴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裴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量刑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裴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系初犯,駕駛車程較短,犯罪情節(jié)一般,已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tài)度明顯,建議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裴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系其認罪認罰的表現(xiàn),可從寬處理。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裴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祥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海濤
書記員張儒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