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111刑初622號
2025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包檢刑訴[2025]5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盛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盛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8月30日1時29分許,被告人盛某醉酒后駕駛XXX號小型普通客車,途經(jīng)合肥市石門路、金寨路等路段,從合肥繞城高速金寨路南向北高速入口處駛?cè)牒戏世@城高速公路,后從合肥繞城高速公路南淝河路口下高速,繼續(xù)途經(jīng)南淝河路、郎溪路高架橋等路段,在行駛至包河區(qū)南二環(huán)路與桐城路交口附近處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隨即民警將盛某帶至合肥某提取血樣已備檢驗鑒定。經(jīng)鑒定,盛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98.8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戶籍證明、駕駛員及車輛信息等書證,被告人盛某的供述與辯解,涉案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唾液毒品檢測報告書,被告人血樣提取筆錄,現(xiàn)場執(zhí)法視頻,行車軌跡情況說明及圖片,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盛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被告人坦某、自愿認罪認罰、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等情節(jié),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盛某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盛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盛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血樣中酒精含量為98.8mg/100mL,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盛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基于被告人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情節(jié)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盛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莉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璇
書記員阮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