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正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5)皖0822刑初251號
2025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5]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正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9月11日19時16分許,被告人丁某正酒后駕駛皖H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馬廟鎮(zhèn)某紙杯廠附近路段時,被懷寧縣某某局交警大隊民警現場查獲。民警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299mg/100ml。后民警將其帶至懷寧縣某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丁某正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5.2mg/10Oml。
被告人丁某正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丁某正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對以上指控事實提供了戶籍證明,查獲經過,無犯罪記錄證明,飲酒后駕駛前科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車路線、卡口照片,現場照片,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行駛證,駕駛證,證人江某、丁某的證言,被告人丁某正的供述與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省某檢定證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檢查筆錄及照片,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相應證據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正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正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正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正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丁某正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正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正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丁某正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所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綱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濤
書記員程友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