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某合同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4刑初361號
2025年09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5)3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9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會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6月上旬,被告人喬某以58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噸,從泗縣草溝鎮(zhèn)汪尚村被害人劉某草場購買75.2噸,總價值43616元的牛羊飼草,并將該飼草賣給寧夏海原縣楊某和甘肅省成縣韓某。被告人喬某拿到草飼款后,對被害人劉某謊稱外地老板沒有支付貨款,又通過微信告知被害人劉某其在外地被騙了,已在當?shù)貓缶镣?月底,被告人喬某逃匿。
被告人喬某于2025年5月17日在蚌埠站進站口被抓獲。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喬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喬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喬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5年1月19日,被告人喬某返還被害人劉某二千元,2025年2月13日,泗縣某局決定對劉某涉嫌被詐騙案立案偵查,被告人喬某實際騙取劉某41616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喬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喬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喬某退賠違法所得四萬一千六百一十六元返還給被害人劉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秦素娟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任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