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定遠縣人民法院
(2025)皖1125刑初214號
2025年09月30日
案件概述
定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定檢刑訴〔2025〕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梅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豐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梅某及其辯護人王新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梅某與胡某(已判決)共謀實施拉車門盜竊,二人駕駛電動車到定遠具玖玖廣場地下停車場拉車門均未竊得財物。隨后二人駕駛電動車到定遠縣,拉開一輛寶馬牌轎車的車門,將車內的1盒“溪水正好黃金芽”茶葉拿走。后二人又駕駛電動車到定遠縣某甲門口,拉開一輛路虎牌轎車的車門,將車內的一包中華牌(硬盒)香煙1包黃山金牌香煙拿走。定遠縣某乙對“溪水正好黃金芽”茶葉價格不予認定。經定遠縣煙草專賣局價格核定:被盜香煙價值共計73元。
2024年12月24日下午,梅某與單某、鄧某、李某甲(均另案處理)商議后,一起從雙子星酒店公寓下樓,沿街拉車門并竊取車內物品,四人在定遠縣東郡華府地下車庫內拉開一輛寶馬牌轎車的車門,將車內的19包黃金葉細支香煙、2包硬盒中華香煙、2瓶古井五年白酒、1瓶五糧醇6白酒、1張面值一百元的現(xiàn)金30個一元硬幣拿走。經核算:被盜物品共計價值1600元。
2025年1月18日凌晨,梅某指使許某、李某乙(均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與王某(另案處理)一起在定遠縣縣城內沿街拉車門并竊取車內物品。許某、李某乙、王某沿街拉了多輛車的車門,其中在某店斜對面,三人拉開了一輛停在路邊的斯柯達牌轎車的車門,將車內的1蘋果筆記本電腦、1部蘋果12手機、1部蘋果11Promax手機及1箱牛奶、1方便袋零食拿走。后在定遠縣時光電競網咖內,梅某外出買早餐期間,王某自行將偷來的手機分給許某、李某乙,自己將筆記本電腦帶走,牛奶及零食被在場人員分食。梅某返回后,看見許某、李某乙分得的手機仍登錄蘋果ID,害怕有定位,遂指使許某、李某乙將2部蘋果手機送回斯柯達轎車內。經定遠縣某乙鑒定:被盜蘋果筆記本電腦和2部蘋果手機共計價值43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梅某主動股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賠償部分被害人的損失。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證人許某、李某乙、王某等人證言,被害人李某丙等人的陳述,被告人梅某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論書,勘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梅某教唆未成年人盜竊,伙同他人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梅某多次盜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系累犯,同時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梅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梅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被告人梅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退還部分贓物,并獲得部分被害人諒解,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梅某因盜竊于2024年12月27日被定遠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當日送往定遠縣某丙執(zhí)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已執(zhí)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證人許某、李某乙、王某等人證言,被害人李某丙等人的陳述,被告人梅某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論書,勘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盜竊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梅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梅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對辯護人據(jù)以上量刑情節(jié)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梅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梅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勤芹
人民陪審員管仕軍
人民陪審員曹蘭芳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