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某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1刑初317號
2025年10月09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5〕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犯非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下半年至2025年1月,被告人鐘某以出售、食用為目的,先后多次從丁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處收購野兔4只、野雞8只、黃麂3只、白鷴1只。2025年1月14日,偵查機關(guān)在寧國市被告人鐘某住宅內(nèi)搜查出疑似野生動物死體及制品共計36份。經(jīng)鑒定:其中白鷴1只,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環(huán)頸雉8只,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安徽省二級保護動物;小麂3只,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安徽省二級保護動物;華南兔4只,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上述野生動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6720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證人郭某甲、郭某乙、魏某、丁某、金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鐘某的供述和辯解,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及照片,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記錄、微信收款記錄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鐘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應(yīng)當以非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同時適用緩刑。
被告人鐘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5年1月14日,辦案民警在被告人鐘某住宅將被告人鐘某帶至寧國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被告人鐘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構(gòu)成非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鐘某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鐘某犯非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案涉野生動物死體及制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銀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朱曉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