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徐某、白某、頡某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2刑初192號
2025年10月11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25〕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左某、徐某、白某、頡某甲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写笸▍^(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賀文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左某及其辯護人劉軍、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趙士柱、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劉振、被告人頡某甲及其辯護人陳宇航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左某、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某非法利益,通過境外軟件“telegyam”、微信群等為其上線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等支付結算幫助,并充當“中介”,出售的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
2024年8月,被告人白某為了辦理貸款,與被告人徐某取得聯(lián)系,徐某以辦理貸款需要刷交易流水為由要求白某前往外地辦理對公賬戶用來刷流水。后徐某將白某的信息提供給左某,并由左某提供給其上線(身份未查清)。2024年12月,白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某非法利益,仍前往河南省周口市,并在左某上線安排的當地“跑分”人員(身份未查清)幫助下,辦理了項城市某有限公司和周口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對公賬戶等。白某將上述營業(yè)執(zhí)照、對公賬戶以及手機副卡、支付寶、淘寶、抖音賬戶等交由當地“跑分”人員進行洗錢。經核查,項城市某有限公司對公賬戶XXX共進賬2135331.5元,出賬2135331.5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劉某被騙資金890000元。左某違法所得5000元,徐某違法所得3500元,白某違法所得6000元。
2024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頡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為某非法利益,仍為其上線“忙忙碌碌”、“跑老板”(二人身份未查清)提供微信賬戶20余個,并為其上線“忙忙碌碌”提供“115.231.35.148”的服務器及聚名網賬號下的域名“xinwobc.site”。經核查,劉某被騙2410000元使用的“新沃百創(chuàng)”服務器的租賃人及域名注冊人均系頡某甲。頡某甲違法所得11000元。
案發(fā)后,白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左某、徐某、頡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白某、頡某甲分別退賠被害人10010元、20000元。
審查起訴階段,左某、白某、頡某甲分別向公訴機關退繳違法所得5000元、6000元、35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左某、徐某、白某、頡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左某、徐某、白某系共同犯罪,三人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左某、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左某、徐某、頡某甲系坦白、白某系自首,左某、徐某、白某、頡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左某、白某、頡某甲退繳違法所得,白某、頡某甲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左某、徐某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建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左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白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判處頡某甲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被告人左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左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請求對其從輕從寬處罰。
被告人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徐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請求對其從輕從寬處罰。
被告人白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白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請求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頡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頡某甲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請求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左某、徐某為某非法利益,通過境外軟件“telegyam”與詐騙洗錢團伙進行勾連,意圖幫助境外詐騙團伙在境內物色可以提供洗錢服務的對公賬戶。
2024年8月,被告人白某為了辦理貸款,與徐某取得聯(lián)系。徐某以辦理貸款需要刷交易流水為由要求白某前往外地辦理對公賬戶用來刷流水。后徐某將白某的信息提供給左某,并由左某提供給其上線(身份未查清)。2024年12月,白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某非法利益,仍前往河南省周口市,并在左某的上線安排的當地“跑分”人員(身份未查清)幫助下,辦理了項城市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對公賬戶XXX和周口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對公賬戶。白某將上述營業(yè)執(zhí)照、對公賬戶以及手機副卡、支付寶、淘寶、抖音賬戶等交由當地“跑分”人員進行洗錢。經核查,上述項城市某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共進賬2135331.5元,出賬2135331.5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劉某被騙資金890000元。左某違法所得5000元,徐某違法所得3500元,白某違法所得6000元。
2024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頡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為某非法利益,仍為其上線“忙忙碌碌”、“跑老板”(二人身份未查清)提供微信賬戶共計20余個,并為其上線“忙忙碌碌”提供“115.231.35.148”的服務器及聚名網賬號下的域名“xinwobc.site”。經核查,劉某被騙資金2410000元使用的“新沃百創(chuàng)”服務器的租賃人及域名注冊人均系頡某甲。頡某甲違法所得11000元。
案發(fā)后,白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左某、徐某、頡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白某、頡某甲分別退賠被害人10010元、20000元。
公安機關扣押左某vivoY53S手機1部;扣押徐某Ace2V手機1部;扣押頡某甲聯(lián)想電腦1臺,iphone14promax手機1部。
審查起訴期間,左某、白某、頡某甲分別向公訴機關退繳違法所得5000元、6000元、3500元。
審理期間,頡某甲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7500元。白某、頡某甲分別退賠劉某6000元。白某、頡某甲分別向本院繳納罰金4000元、2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歸案經過、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看守所在押人員羈押表現(xiàn)考核表、搜查證、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財物清單、銀行卡交易明細、銀行卡轉賬記錄、提取筆錄、情況說明、單位資金收入憑證、通用財政電子票據、調查評估意見書、證人頡某乙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被告人左某、徐某、白某、頡某甲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徐某、白某、頡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左某、徐某、白某,系共同犯罪。左某、徐某、白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區(qū)分主從犯。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左某、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左某、徐某、頡某甲系坦白、白某系自首,左某、徐某、白某、頡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左某、白某、頡某甲退繳違法所得,白某、頡某甲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左某、徐某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白某、頡某甲經社區(qū)矯正機構調查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對公訴機關、辯護人提出依法可對左某、徐某、白某、頡某甲從輕從寬處罰,并對白某、頡某甲宣告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頡某甲為其上線提供微信賬戶共計20余個,且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公訴機關提出拘役四個月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經本院建議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公訴機關未調整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左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次日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次日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三、被告人白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頡某甲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左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五百元、被告人白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頡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一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邵秋
人民陪審員俞敬堂
人民陪審員紀艷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胡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