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開設(shè)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602刑初673號
2025年10月13日
案件概述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譙檢刑訴[2025]4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甲、付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甲及其辯護人王衛(wèi)國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份,在亳州市譙城區(qū)桐鄉(xiāng)路皖博學校南側(cè)“夜色”大排檔的房間內(nèi),被告人白某甲多次組織參賭人員李某甲、蓋某、張某乙等人使用骨牌、殷子等賭具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安排李某乙(已判刑)負責在該賭場中進行抽水,平均每場抽頭漁利達七、八千元。
公訴機關(guān)針對上述事實,當庭出示相關(guān)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白某甲開設(shè)賭場,組織他人進行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白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主動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白某甲具有坦白情節(jié),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法律意識淡薄且家庭情況困難,建議對其從其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白某甲在亳州市譙城區(qū)桐鄉(xiāng)路皖博學校南側(cè)經(jīng)營一家名叫“夜色”的大排檔餐館,在該餐館內(nèi),被告人白某甲多次組織參賭人員李某甲、蓋某、張某乙等人使用骨牌、殷子等賭具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安排李某乙(已判刑)負責在該賭場中進行抽水,抽頭漁利達八、九千元。
本案庭審后,被告人白某甲的家人代白某甲退出違法所得8000元,繳納罰金3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入所健康檢查表。
2.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清單:李某乙刑事判決書,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4年11月28日被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犯賭博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3.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李某甲提交的手機截圖(其與鄭某、張某丙、張某乙之間的轉(zhuǎn)賬記錄)。
4.歸案經(jīng)過:被告人白某甲于2025年3月25日被抓獲歸案。
5.前科證明: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6.戶籍信息證明:白某甲的基本情況。
7.現(xiàn)場勘驗筆錄:對亳州市譙城區(qū)某學校旁一處民宅進行勘驗。
8.辨認筆錄:李某乙、張某丙、位朋辨認出白某甲;張某乙辨認出李某甲、鄧某、鄭某、張某戊、程某、劉某甲、李某乙、張某丙、蓋某、白某甲、蔣某、吳某;李某甲辨認出蓋某、張某丙、鄧某、閆某、劉某乙、鄭某、劉某甲、張某乙、白某甲、韓某;湯某辨認出劉某甲、張某戊、鄭某、白某甲、張某丙、孫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蓋某辨認出李某乙、張某丙、白某甲、蔣某、吳某、鄧某、韓某、李某甲、劉某甲、程某、張某戊、鄭某、張某乙;孫某甲辨認出劉某甲。
9.證人李某乙的證言:大概是在2023年11月份的時候,我在譙城區(qū)皖博學校南邊的一個民宅里參與的賭博。參與的是推大牌九的賭博。我不知道這個地方是誰家的,是白某甲帶著我和其他人去的這個地方。是一處民房,外面有院子,以前是汽車修理廠,然后來牌的地方就在民宅的二樓。房間里面放一臺電動麻將桌,然后四個椅子,還有凳子,平時就是在麻將桌上進行賭博。參與賭博的賭博場子是白某甲組織的,參與賭博的人都是他叫過去的。
10.證人張某丙的證言:我是2023年11月份的時候,當時在譙城區(qū)皖博學校南邊一處民宅高樓里參與的賭博,里面有一個院子,當時一開始是在四樓的房間賭博的,后面又換到了二樓的一個房間參與過賭博,兩個房間里面各有一臺電動麻將桌,還有椅子和凳子。我們都是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賭場是白某乙開的,白某乙每把抽水100多元,具體能抽多少水我不清楚。
11.證人李某甲的證言:我聽有人說皖博學校這邊還有個大牌九的場子,當時散場的場子有人知道白某乙的場子位置,后來老某還有張某丙、孫某乙閆某三個人跟著別人的車子找到了白某乙的場子,然后亞洲就開車拉著我一起跟著老某坐的車去到了白某乙的場子去推牌九。
12.證人位朋的證言:2023年11月的時候我和我朋友蓋某到白某乙組織的賭場來牌,我去過兩次白某乙組織的賭場,這兩次是我晚上喝過酒之后,我給蓋某打電話找他玩,然后他說他在白某乙牌場里來牌來,然后我去的,我知道局頭里有白某乙,有沒有其他局頭我不清楚。
13.證人張某乙的證言:我去過白某乙組織的賭場,當時是從樂某的賭場結(jié)束之后去的白某乙的場子,白某乙所組織的賭場在皖博學校旁邊的一個大院子里面,賭場在樓上面,具體幾樓我不知道,因為外面搭的都是鐵皮,我看不出來是幾樓,這個房子看著不像有人居住的,因為里面沒有什么家具。
14.證人蓋某的證言:白某甲組織的賭場是在皖博學校南邊一點的一個大院子里面,那個院子是個大排檔,賭場在院子里一個樓上面,具體幾樓我忘了,好像是三樓里的一個房間里,這個場子干了多久我不清楚,我去過四次。
15.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023年11月份的時候,我在譙城區(qū)皖博學校南邊經(jīng)營一家名字叫做夜色的餐館,在以前的一個汽修廠里面弄大排檔,當時飯店里面經(jīng)常有喜歡混場子、賭博的人晚上到店里吃飯,然后到夜里晚上的時候,那些喜歡賭博的人吃完飯之后就經(jīng)常留在飯店后面四樓的房間里進行推牌九賭博。弄得都是骨牌,骰子,使用下注打骰子比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這個牌場一共弄過有三、四次。這個場子的局頭只有我自己一個人。一開始都是店里的熟客,后來有熟悉的人,有時候偶爾會打電話找人過來店里進行賭博。都是使用的是骨牌,推的是大牌九,然后下注,用骰子打點子,最后比骨牌的大小那種。一場賭博能有抽水多少錢,我不清楚具體數(shù)字,一場大概有三、四千塊錢,主要都是交給小某,然后小某再把這些錢統(tǒng)一交給我或者交到店里的賬上。每場抽水獲利具體的金額我記不清了,一共組織的有三、四場,每場抽水大概有三千塊錢左右,總數(shù)我也沒有算過,大概就是八、九千塊錢左右,具體數(shù)目我確實記不清了。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能夠互相印證,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甲開設(shè)賭場,組織他人進行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的過程中,被告人白某甲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白某甲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具有前科,應(yīng)從嚴懲處。白某甲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可予以從寬處理。其家人代白某甲退出違法所得并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所提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坦白意見,經(jīng)查,白某甲沒有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不能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白某甲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白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二、對被告人白某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顏承堯
人民陪審員?張玲麗
人民陪審員?雷家峰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旭東
書記員?柴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