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811刑初224號
2025年10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25]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某及辯護人吳亞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6月29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江某某醉酒駕駛星途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安慶市宜秀區(qū)龍珠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春熙街附近路段時,車輛左側保險杠與中央護欄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江某某駕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其通過電話聯系查某某,要求查某某駕車與其一同將事故車輛開回現場,后被告人江某某要求查某某報警并步行離開現場,待交警到達現場后,查某某電話通知江某某回到事故現場。后被告人江某某被帶至安慶市中醫(yī)院進行血樣提取,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3.12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人江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提交了歸案經過、戶籍信息、身份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執(zhí)行通知書、保險情況、機動車詳細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證明等書證;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證人黃某某、查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某主動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江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江某某不屬于逃逸情形。逃逸行為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與“逃跑客觀行為”的結合。本案中,江某某出于恐懼而暫時逃跑躲避,在公安機關隨后的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故其逃離現場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在案查某某的證言稱當時其慌了,就糊里糊涂跟交警說車是其開的,從該證言看,江某某與查某某沒有事前通謀“頂包”。在查某某電話通知后,江某某主動到現場,并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即使雙方事前有通謀,江某某回到事故現場和自首行為阻卻了其構成逃逸行為。2、江某某明知查某某報警且警察已在現場的情況下,接到查某某電話通知后主動到事故現場,之后如實供述全部罪行,是自首。且其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未造成人身傷亡,并已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諒解。請法庭考慮以上量刑情節(jié),對江某某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查某某駕駛事故車輛與被告人江某某回到事故現場后,被告人江某某要求查某某報警,其步行離開現場后大量飲水。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后,查某某稱其駕駛事故車輛發(fā)生事故,在交警多次訓斥后,查某某稱江某某是駕駛人,并在交警要求下電話通知江某某到事故現場,江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事發(fā)后,江某某積極賠償事故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針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江某某不構成逃逸的辯護意見,在案證據證實,被告人江某某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離現場,后雖與他人一起回到現場,但要求他人報警并離開現場,期間大量飲水,后在交警要求他人電話通知時才回到現場,可見其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應認定為逃逸,故對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江某某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均依法從重處理;經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事故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江某某醉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不宜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廣娟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程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