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陸某;張某;孟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3刑初554號
2025年10月15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5〕3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陸某甲、張某甲、孟某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照(2025)皖刑轄95-51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審判,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蘭軍、檢察官助理陸曉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及其辯護人張夢蕾、被告人陸某甲及其辯護人王路涵、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李浩然、被告人孟某及其辯護人劉明輝到庭參加訴訟。其中唐某、張某甲、孟某的辯護人均系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7月,被告人唐某經(jīng)和境外人員“火某乙”聯(lián)系,在高薪誘惑下,明知偷渡出境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謀取不法利益,在上家“火某乙”的安排下自湖南洪江乘車至廣西百色某,從中越邊境偷渡到越南境內,后又通過乘車、徒步、坐船等方式非法入境柬埔寨、泰國,從泰國非法入境緬甸妙瓦底詐騙園區(qū),后進入KK園區(qū)領航集團旗下“星火團隊”詐騙公司,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經(jīng)查,唐某在境外詐騙公司累計時間1年7個月。
2024年4月26日,被告人陸某甲經(jīng)與境外人員“阿龍”聯(lián)系,在高薪引誘下,明知偷渡出境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在“阿龍”安排下,唐某從云南麻栗坡乘車至廣西百色某,以乘車、坐船、徒步等方式偷渡至越南境內,后非法入境柬埔寨、泰國,2024年5月2日,從泰國非法入境到緬甸妙瓦底KK詐騙園區(qū)。在KTV干了兩個月,后到緬甸妙瓦底KK園區(qū)耀鑫集團旗下某公司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經(jīng)查,陸某甲在境外詐騙公司累計時間7個多月。
2024年10月,經(jīng)范某甲介紹,被告人張某甲和范某乙以去境外從事賭場工作為目的,在范某甲安排、帶領下,張某甲等人從廣西邊境偷渡至越南境內,后又非法入境至緬甸境內。到緬甸后,張某甲在妙瓦底KK園區(qū)鴻圖公司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經(jīng)查,張某甲在境外詐騙公司累計時間3個月左右。
2024年,被告人孟某在境外人員“超虎”高薪引誘下,明知出境從事違法犯罪,在“超虎”授意下,2024年9月25日,在廣州市以到泰國觀光、休閑度假為由騙取出境護照,同年10月10日從白云機場乘坐飛機出境到泰國,在“超虎”安排下,乘車至泰某邊境非法入境到緬甸妙瓦底。后進入妙瓦底KK園區(qū)鵬遠集團詐騙公司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經(jīng)查,孟某在境外詐騙公司累計時間4個月左右。
2025年4月2日,經(jīng)公安部統(tǒng)一協(xié)調,唐某、張某甲、陸某甲、孟某等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回國證明從泰國乘坐CZ5246飛機入境合肥,后由利辛縣公安局民警統(tǒng)一帶至利辛縣公安局。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陸某甲、張某甲、孟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唐某、陸某甲、張某甲、孟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六千元;對陸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三千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九千元;對張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七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七千元;對孟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六千元。
被告人唐某、陸某甲、張某甲、孟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另孟某辯稱其有自首意愿,之前家人報過警。唐某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唐某具有坦白、在詐騙團伙中只負責引流、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陸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陸某甲具有坦白,在詐騙犯罪中系從犯,沒有非法獲利,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張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張某甲具有坦白,在詐騙犯罪中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孟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孟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7月,被告人唐某在境外人員“火某乙”的高薪誘惑下,明知偷渡出境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謀取不法利益,在上家“火某乙”的安排下自湖南洪江乘車至廣西百色某,從中越邊境偷渡到越南境內,后又通過乘車、徒步、坐船等方式非法入境柬埔寨、泰國,從泰國非法入境緬甸妙瓦底詐騙園區(qū),后進入KK園區(qū)領航集團旗下“星火團隊”詐騙公司,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經(jīng)查,唐某在境外詐騙公司累計時間1年7個月左右。
2024年4月26日,被告人陸某甲在境外人員“阿龍”的高薪引誘下,明知偷渡出境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在“阿龍”安排下,唐某從云南麻栗坡乘車至廣西百色某,以乘車、坐船、徒步等方式偷渡至越南境內,后非法入境柬埔寨、泰國,2024年5月2日,從泰國非法入境到緬甸妙瓦底KK詐騙園區(qū)。在KTV干了兩個月,后到緬甸妙瓦底KK園區(qū)耀鑫集團旗下某公司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經(jīng)查,陸某甲在境外詐騙公司累計時間7個月左右。
2024年10月,被告人張某甲等人以去境外從事賭場工作為目的,在“范某甲”的介紹、安排、帶領下,從廣西邊境偷渡至越南境內,后又非法入境至緬甸境內。到緬甸后,張某甲在妙瓦底KK園區(qū)鴻圖公司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經(jīng)查,張某甲在境外詐騙公司累計時間3個月左右。
2024年,被告人孟某在境外人員“超虎”高薪引誘下,明知出境從事違法犯罪,2024年9月25日,在“超虎”授意下,在廣州市以個人旅游(短期出境)為由騙取出境護照,同年10月10日從白云機場乘坐飛機出境到泰國,在“超虎”安排下,乘車至泰某邊境非法入境到緬甸妙瓦底。后進入妙瓦底KK園區(qū)鵬遠集團詐騙公司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經(jīng)查,孟某在境外詐騙公司累計時間4個月左右。
2025年4月2日,經(jīng)公安部統(tǒng)一協(xié)調,唐某、張某甲、陸某甲、孟某等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回國證明從泰國乘坐CZ5246飛機入境合肥,后由利辛縣公安局民警統(tǒng)一帶至利辛縣公安局。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張某甲、孟某分別在詐騙犯罪中非法獲利約人民幣2100元、3000元、1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質證、確認的辨認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查詢證明、民航離崗記錄、全國旅客住宿信息、出入境記錄、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相關書證,證人符某、陸某乙、張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唐某、陸某甲、張某甲、孟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陸某甲、張某甲、孟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后,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或為詐騙團伙提供幫助,一年內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超過30日,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應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唐某、陸某甲、張某甲、孟某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關于孟某提出其具有自首意愿的相關辯解,經(jīng)查,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證實孟某等人系經(jīng)公安部統(tǒng)一協(xié)調,后被利辛縣公安局統(tǒng)一帶回審查,不屬于自動投案,不予認定自首。關于陸某甲辯護人提出陸某甲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陸某甲在境外詐騙團伙從事聊天引流等詐騙活動長達七個月,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故其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張某甲有偷渡劣跡,可酌定對其從重處罰。唐某、陸某甲、張某甲、孟某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對其減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四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2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陸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孟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五、對被告人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一百元、被告人張某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孟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冰
審判員丁言平
人民陪審員朱啟明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雨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