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3刑初253號
2025年10月16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5〕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控辯方主張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慧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孫自榮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7月20日13時31分許,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皖KB01**號小型轎車載帶劉某、劉某、程某甲沿阜陽市潁東區(qū)口孜鎮(zhèn)王老莊村小周莊南北鄉(xiāng)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小周莊西路口處時,與右側沿東西路由西向東直行的被害人白某駕駛的浙B64D**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白某、劉某、程某平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阜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直屬三大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7.1mg/100mL;經(jīng)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白某因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2處以上等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被害人白某的陳述,證人劉某、劉某乙、程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皖金瑞司鑒[2025]毒物鑒字第2281號、皖明德[2025]臨鑒字第J178號、皖明德[2025]痕鑒字第16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筆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執(zhí)法記錄儀拍攝查獲、采血的視頻等證據(jù)。
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理;主動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除同公訴機關意見外,另提出被告人張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5年9月3日,被告人張某賠償被害人白某十一萬元,取得白某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從重處理;主動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處確定之日起計算。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蘇金麟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若凡
書記員任紫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