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524號
2025年10月17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單某,男,X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公民身份號碼XXX,高中文化,淮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7月23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9V機關(guān)指控情況起訴書
文號濉檢刑訴〔2025〕425號指控事實2025年7月20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單某酒后駕駛號牌為XXX小型普通客車,沿濉溪縣堿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濉溪縣堿河路與烈山路交叉口東側(cè)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單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3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另查明,被告人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單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單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單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單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文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書記員牛澤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