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526號
2025年10月17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X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號碼XXX,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任圩社區(qū)二組111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龍源里小區(qū)X棟X室。曾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10月10日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7月8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7月4日被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7月29日被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27日被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24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5年4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7月1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起訴書
文號濉檢刑訴〔2025〕415號指控事實2025年6月27日21時41分許,被告人周某甲飲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號牌為XXX小型汽車,沿濉溪縣閘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閘河路與十北街交叉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dāng)場查獲。經(jīng)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86毫克/100毫升。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9.3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周某甲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毛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文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書記員牛澤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