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4刑初383號
2025年10月1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5〕3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曉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0月11日,被告人呂某到泗縣運河街道文廟商城東門過道處,竊取被害人劉某停放在此處的黑色“喜德勝”牌山地自行車一輛。經(jīng)鑒定,被盜自行車價值2400元。
被告人呂某于2025年7月29日被赤峰市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呂某到案后,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呂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呂某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呂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
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呂某退賠違法所得二千四百元返還給被害人劉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秦素娟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任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