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527號
2025年10月17日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起訴書
文號濉檢刑訴〔2025〕444號指控事實2024年9月21日21時5分,被告人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一輛無號牌報廢雅馬哈牌兩輪摩托車沿濉溪縣四鋪鎮(zhèn)X010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洪南村段汪橋北端時,見有民警設(shè)卡檢查,其害怕,遂駕車逃離,隨即被橋南端執(zhí)勤民警攔截查獲。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3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文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書記員牛澤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