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3刑初578號
2025年10月20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5〕4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謀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江思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朱小董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至2025年期間,被告人劉某明知自己沒有能力辦理,仍多次以幫助辦理貸款、安排小孩上學(xué)等事由詐騙他人財物,共計約人民幣10,762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4年1月,被告人劉某以幫助被害人田某辦理貸款為由,詐騙人民幣16,200元及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古16兩箱、劍南春一箱、徽商香煙兩條(價值約人民幣7,800元)。案發(fā)前,劉某退還田某人民幣1,000元。
2.2024年1月,被告人劉某以幫助被害人李某1辦理貸款為由,詐騙李某1人民幣13,000元。
3.2024年6月,被告人劉某以幫助被害人張某辦理貸款為由,詐騙張某人民幣7,000元。
4.2024年3月,被告人劉某以安排被害人張某1小孩上學(xué)為由,詐騙張某1人民幣25,000元。案發(fā)前,劉某退還張某1人民幣25,000元,并約定賠償張某1損失人民幣30,000元。
5.2024年6月,被告人劉某以安排被害人楊某小孩上學(xué)為由,詐騙楊某人民幣17,000元。
6.2024年7月,被告人劉某以安排被害人胡某小孩上學(xué)為由,詐騙胡某人民幣20,800元。
7.2025年1月,被告人劉某以幫助被害人李某2銷售杏花村白酒為由,詐騙李某2杏花村原漿清雅20白酒90箱,共價值人民幣26,82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宣讀、出示了相關(guān)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多次詐騙公私財務(wù),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劉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至2025年,被告人劉某多次以能夠幫助他人辦理貸款、安排小孩上學(xué)等事由,詐騙他人財物,共計約人民幣10,762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4年1月,劉某以能夠幫助被害人田某辦理貸款為由,騙取田某人民幣16,200元、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古16兩箱、劍南春一箱、徽商香煙兩條(以上物品價值約人民幣7,800元)。案發(fā)前,劉某退還田某人民幣1,000元。
2.2024年1月,被告人劉某以能夠幫助被害人李某1辦理貸款為由,騙取李某1人民幣13,000元。
3.2024年6月,被告人劉某以能夠幫助被害人張某辦理貸款為由,騙取張某人民幣7,000元。
4.2024年3月,被告人劉某以能夠安排被害人張某1小孩上學(xué)為由,騙取張某1人民幣25,000元。案發(fā)前,劉某退還張某1人民幣25,000元。
5.2024年6月,被告人劉某以能夠安排被害人楊某小孩上學(xué)為由,騙取楊某人民幣17,000元。
6.2024年7月,被告人劉某以能夠安排被害人胡某小孩上學(xué)為由,騙取胡某人民幣20,800元。
7.2025年1月,被告人劉某以能夠幫助被害人李某2銷售杏花村白酒為由,騙取李某290箱杏花村原漿清雅20白酒,共價值人民幣26,82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民事判決書、微信聊天記錄、承諾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證人石某、陳某、楊某1、王某、趙某、孫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田某、李某1、張某、張某1、楊某、胡某、李某2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10,762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后果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7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劉某退賠被害人田某人民幣23,000元、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13,000元、被害人張某人民幣7,000元、被害人楊某人民幣17,000元、被害人胡某人民幣20,800元、被害人李某2人民幣26,8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建軒
審判員孫中軍
人民陪審員徐子豪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康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