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5)皖0881刑初261號
2025年10月22日
案件概述
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5]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明、檢察官助理劉舒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及其辯護人索紀紅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6月初至10日期間,被告人姚某在桐城市某廠房辦公室、新渡鎮(zhèn)八十米大道二姐私房菜999包間內多次組織汪某甲、汪某乙、程某等人參與“二八杠”賭博活動并提供賭具麻將牌,姚某從中抽頭漁利5000元。
2025年6月10日,被告人姚某等人被桐城市公安局新渡派出所現(xiàn)場查獲,該局依法扣押現(xiàn)場查獲的賭資22150元及賭具麻將牌。被告人姚某于2025年6月12日將違法所得5000元退至桐城市公安局,該局予以扣押。
公訴機關提交了扣押、提取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交易明細、銀行流水等書證;證人李某甲、趙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及電子數(shù)據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提供賭博場所及賭具供他人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5000元,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姚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姚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姚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姚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初犯、已全部退贓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提供場所及賭具供他人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5000元,其行為構成了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姚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與上述情節(jié)相關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結果,結合被告人姚某所在社區(qū)對其社會影響的綜合評價,可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姚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由桐城市公安局予以沒收,賭具麻將牌由本院予以沒收,均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黎俊秀
人民陪審員崔迎春
人民陪審員黃桂平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鄧義亭
書記員朱文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