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耿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3刑初404號
2025年10月23日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蚌山檢刑訴[2025]328號。指控事實2025年8月22日8時許,因上班遲到早退問題,被告人朱X與被害人耿X在蚌埠市蚌山區(qū)虎山東路北側(cè)公園附近公廁旁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朱X先用空礦泉水瓶砸向耿X未果,又打向耿X面部一巴掌致其倒地,后用腳踢向耿X腰部、腹部等處,導(dǎo)致耿X腰部受傷。2025年9月15日,經(jīng)蚌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耿X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X于2025年9月17日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同年9月19日,被告人朱X賠償被害人耿X損失35萬元,并取得諒解。指控罪名故意傷害罪。量刑建議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朱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朱X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被告人朱X主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X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對其從寬處理。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朱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婕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培培
書記員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