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某1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802刑初453號
2025年10月27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5]3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樂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高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樂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3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樂某1酒后駕駛XXX號小型汽車,當車行至宣州區(qū)陽德路與陵陽路交叉口時,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XXX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樂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2.68mg/100ml。經(jīng)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及調(diào)查認定:樂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樂某1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樂某1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樂某1拘役三個月,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七千元。
被告人樂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被告人樂某1庭前向本院提交被害人的諒解書及其父母年歲已高由其照顧的證明各一份。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樂某1主動預繳罰金七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樂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雖被害人對被告人樂某1的行為予以諒解,但檢察機關針對其賠償情節(jié)在量刑時已作評價,其父母年歲已高由其照顧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樂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玉琴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孔鈺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