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368號
2025年10月3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刑訴〔2025〕2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開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某及濉溪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馬海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3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縣道Y13由北向南行駛,至濉溪縣四鋪鎮(zhèn)顏道口村村部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52毫克/100毫升。隨后民警將郝某某帶至濉溪縣四鋪鎮(zhèn)醫(yī)院提取其靜脈血液并送檢。同年3月27日經(jīng)安徽省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fā)時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當事人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呼氣式檢測結(jié)果單,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現(xiàn)場查獲照片,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檢測登記表,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情況說明,濉溪縣公安局情況說明,前科核查證明及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郝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郝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辯護人提出建議對郝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建國
人民陪審員楊云
人民陪審員胡艷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賈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