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11刑初190號
2025年10月31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5〕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某及其辯護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5年5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薛某至蚌埠市高新區(qū),將被害人孔某停放的一輛宗申牌三輪車盜走,后販賣至鳳陽縣一廢品收購站,非法獲利人民幣800元。后該車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辦案民警追回,并于2025年6月16日發(fā)還被害人孔某。經(jīng)中仁資產(chǎn)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被盜宗申牌電瓶車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050元。
2.2025年6月3日23時許,被告人薛某至蚌埠市淮上區(qū)××街××生活超市門口,將被害人孫某停放的一輛五羊牌三輪車盜走,并藏匿于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一回民墓地內,后該車丟失。經(jīng)中仁資產(chǎn)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被盜五羊牌電瓶車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848元。
2025年6月6日,被告人薛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書、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書、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薛某歸案以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有盜竊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薛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七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薛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薛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害人的部分財物被公安機關追回,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25年5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薛某至蚌埠市高新區(qū),將被害人孔某停放的一輛宗申牌三輪車盜走,后販賣至鳳陽縣一廢品收購站,非法獲利人民幣800元。后該車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辦案民警追回,并于2025年6月16日發(fā)還被害人孔某。經(jīng)中仁資產(chǎn)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被盜宗申牌電瓶車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050元。
2.2025年6月3日23時許,被告人薛某至蚌埠市淮上區(qū)××街××生活超市門口,將被害人孫某停放的一輛五羊牌三輪車盜走,并藏匿于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一回民墓地內,后該車丟失。經(jīng)中仁資產(chǎn)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被盜五羊牌電瓶車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848元。
2025年6月6日,被告人薛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孔某、孫某的陳述,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中仁資產(chǎn)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扣押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筆錄等筆錄,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薛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薛某歸案以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薛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薛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百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薛某退賠被害人孫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一千八百四十八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嚴啟璋
人民陪審員遲海輝
人民陪審員丁麗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趙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