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593號
2025年10月3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5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冷曙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羅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1月30日4時42分許,被告人張某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阜陽市淮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福田路交叉路口東側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鄧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鄧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駕車逃逸。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fā)后,張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84萬元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取保候審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阜陽市某執(zhí)行回執(zh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通知書、調解協(xié)議書、委托書、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憑證、收條、血液樣本提取筆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及車輛信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圖、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3、雖然認定被告人系主要責任,但被告人全額賠償了被害人。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30日4時42分許,被告人張某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阜陽市淮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福田路交叉路口東側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鄧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鄧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某駕車逃逸。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fā)后,張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84萬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取保候審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阜陽市某執(zhí)行回執(zh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通知書、調解協(xié)議書、委托書、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憑證、收條、血液樣本提取筆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及車輛信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圖、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案發(fā)后逃逸,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獲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靜文
人民陪審員張艷
人民陪審員張靈潁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