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546號
2025年10月31日
指控事實
2024年6月15日14時32分,被告人曾某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濉溪縣S306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45KM+300M路段處,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駛入道路右側路肩后側翻,造成曾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曾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經鑒定,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7.53毫克/100毫升。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曾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曾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果被告人曾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內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任夢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