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3刑初443號
2025年11月1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5)3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昆鵬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巖,被告人姚昆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至9月,被告人姚昆鵬在工作期間,為獲取工作提成,伙同他人為張某、楊某、徐某、周某、張某乙、李某等人偽造六份大專學歷證書。案發(fā)后,XX機關從張某乙、楊某處扣押大專學歷證書各一份。經淮北市XX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上述證書上“XXXXXX”紅色印文與該單位提供的樣本上相同內容的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另,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于2024年1月9日從姚昆鵬處扣押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昆鵬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核查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大專學歷證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賬單截圖,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鑒定書,情況說明,證明材料,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提取筆錄,微信聊天記錄錄屏,證人王某、張某、楊某、徐某、周某、張某乙、李某、董某的證言,被告人姚昆鵬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昆鵬伙同他人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姚昆鵬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姚昆鵬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昆鵬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姚昆鵬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