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2刑初377號
2025年11月13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5〕3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8月2日19時41分許,被告人孫某甲飲酒后駕駛皖P79N**號轎車行駛至廣德市柏墊鎮(zhèn)前程鋪蔡老二飯店前路段處,與被害人周某甲駕駛的皖PYX3**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甲、占某、周某乙受傷。民警對孫某甲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125mg/100ml,民警隨即將其帶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血備檢。經(jīng)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孫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6.6mg/100ml。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孫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甲等三人無責任。后孫某甲賠償被害人損失25000元,周某甲、周某乙、占某諒解了孫某甲的行為。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孫某乙、華某等的證言,被害人周某甲、占某、周某乙的陳述,被告人孫某甲的供述和辯解,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其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孫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甲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孫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甲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甲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孫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及量刑情節(jié),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孫某甲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有權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賀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