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702刑初341號
2025年11月14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5〕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姜某來到池州市貴池區(qū)建設中路老百姓大藥房門口,將停放在此處一輛捷某牌自行車盜走。經池州市貴池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捷某牌自行車價格為人民幣2373.1元。
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價格認定結論書、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購買自行車支付界面截圖、發(fā)還清單、市場調查記錄,被害人潘某的陳述,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圖、提取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
指控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判處被告人姜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若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繳納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姜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姜某經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及事實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姜某退賠被害人潘某人民幣237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智慧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汪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