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2刑初355號
2025年11月19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5〕3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常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被告人劉某以幫助被害人程某辦理貸款需要保證金、編造“自己與客戶外甥打架、在湖州市長興縣出車禍”等事實,同時劉某虛構人物“周某”,自導自演編造“派出所調(diào)解需要錢、辦理貸款需要保證金、周某被關入某乙、周某有個老表在某甲,陳某把檢察院的人安排好了需要錢到監(jiān)獄打點”等虛擬事實,騙取受害人程某人民幣至少37000元。
2、2025年3月,被告人劉某以辦理貸款需要保證金為由騙取受害人喻某乙?guī)?000元。
綜上,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至少39000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手機一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洪某、耿某的證言,被害人程某、喻某甲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39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較好,可酌情從寬處罰。其多次詐騙,可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希望從輕處罰。
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被告人有以下減輕、從輕情節(jié):一、被告人劉某一貫表現(xiàn)良好,此前未受到過刑事處罰,如果此次涉嫌詐騙罪被查證屬實,則是初犯、偶犯,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被改造的可能性大。此次犯罪的主要原因系一時糊涂及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其在詐騙過程中也意識到了行為的不當,其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后主動為被害人程某開具欠條一張,承諾以每月還款的方式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二、被告人劉某系自動投案,并在到案后及在公安機關的首次訊問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供述始終穩(wěn)定、連貫,依法認定為自首。三、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悔罪態(tài)度好,并且已經(jīng)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辯護人通過跟家屬溝通,家屬表示愿意全力幫助劉某改過自新,愿意幫助劉某繳納罰金。綜上,請求給劉某一個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聯(lián)系,劉某于2025年6月11日16時主動至廣德市公安局接受調(diào)查,歸案后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在廣德市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具有上述法定、酌定減輕、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多次詐騙,酌定從重處罰。綜上,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9000元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程某人民幣37000元,發(fā)還被害人喻某乙?guī)?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賀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