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181刑初349號
2025年12月05日
案件概述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5〕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樂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辯護人陳紅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6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劉某某(另案處理),由徐某某提供香煙賭博機、劉某某安排場地并負責看管,在劉某某位于天長市大通某甲內(nèi)擺放一臺具有賭博功能的香煙小魚機供賭客賭博,謀取非法利益,并約定獲利五五分成。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人徐某某的銀行賬戶共收到第三方支付平臺轉(zhuǎn)賬賭資31706元,徐某某、劉某某各獲利2000元。
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22日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天長市大通某乙浴室內(nèi)擺放一臺具有賭博功能的香煙小魚機供賭客賭博,謀取非法利益。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人徐某某的銀行賬戶共收到第三方支付平臺轉(zhuǎn)賬賭資43030元,徐某某獲利6000元。
2025年6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退出全部非法獲利。
為證實以上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賭博機、賭博場所等,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初犯、退贓、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劉德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電子數(shù)據(jù)檢驗報告及光盤,銀行交易流水,受立案材料、到案經(jīng)過、前科材料、戶籍信息、退贓材料、微信交易記錄,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賭博機、賭博場所,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徐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8000元、扣押在案的香煙游戲機一臺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手機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春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朱港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