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658號
2025年12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5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龍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黎莎、檢察官助理王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5年9月3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程某龍醉酒后駕駛普通兩輪摩托車皖Kxxx**沿潁州區(qū)34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45國道821公里500米處,被潁州分局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程某龍適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檢出其血液酒精含量123mg/100ml.同日23時20分,民警將程某龍帶至阜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抽取靜脈血,在等待抽血過程中,程某龍?zhí)优?,后被潁州分局民警抓獲。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程某龍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6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證人張亞的證言,被告人程某龍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程某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程某龍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程某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張儒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