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5刑初577號
2025年12月10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5〕5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浩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10月18日21時許,被告人陶某持C1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皖EBXX**號小型客車沿阜南縣XXX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XX路交叉口東側時,與機動車道南側的電線桿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趕至現(xiàn)場將陶某帶至阜南縣人民醫(yī)院,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陶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74mg/100mL,后抽取其靜脈血,經(jīng)鑒定,陶某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222.7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陶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被告人陶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且簽字具結,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為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陶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宏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劉美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