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32號
2024年02月07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4〕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1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慕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1及其辯護人(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法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何珍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21日14時許,在利辛縣××鎮(zhèn)××村××莊,因修路問題,被告人賈某1與被害人賈某2發(fā)生爭執(zhí),賈某1用拳頭對賈某2毆打,致賈某2頭部、面部損傷,經(jīng)鑒定,賈某2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1有期徒刑九個月。
被告人賈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賈某1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且情節(jié)輕微,建議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9月21日14時許,在利辛縣××鎮(zhèn)××村××莊,因修路問題,被告人賈某1與被害人賈某2發(fā)生爭執(zhí),賈某1用拳頭對賈某2毆打,致賈某2頭部、面部損傷,經(jīng)鑒定,賈某2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賈某1于2023年10月25日被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拘留證、逮捕證、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證人王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賈某2的陳述、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賈某1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賈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賈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磊
審判員劉建軒
審判員陳洪旭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朱丹鳳
書記員楊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