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西省玉山縣人法院
案 號: (2017)贛1123刑初6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5-16
審理經(jīng)過
玉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訴刑訴(2017)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和鋒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玉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曉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和鋒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玉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王和鋒在懷玉鄉(xiāng)宋家7號陳某的老房子里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其本人獲利三萬余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和鋒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戶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書證,證人張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和鋒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另外,被告人王和鋒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次犯應當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刑,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其在案發(fā)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和鋒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款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在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錢易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