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171號
2024年03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曉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30日8時許,被告人黃某1行至阜陽市潁州區(qū)文峰公園北門,將被害人陳某停放在此處的電瓶車及電瓶車座位下盒內的3570元現金和19盒香煙盜走。經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動車和香煙共計價值人民幣2417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1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資料、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拘留證、釋放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收條、諒解書、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和辯解、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州價認定某第3號價格認定書、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指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598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黃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1的違法所得,責令退賠被害人(已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