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粵1403刑初226號
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梅縣區(qū)檢刑訴〔2021〕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1、王某某2、陳某某3、樊某某4、嚴某5、謝某某6、黃某某7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雪華出庭支持公訴,七名被告人及辯護人黃詩林、溫麗穎、潘家德、何梅梅、鄭學敏、羅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18日間,被告人王某某2糾集被告人樊某某4、嚴某5等人,被告人陳某某3糾集被告人謝某某6、黃某某7等人,在網(wǎng)上利用免費派送蘋果手機、免費領取王者榮耀游戲皮膚虛假活動,騙取他人的微信號,出售給被告人羅某某1等人,羅某某1再加價轉賣牟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10月開始,被告人羅某某1在東莞市南城出租屋、深圳市龍華大浪三和新村居住期間,從網(wǎng)上收購被告人王某某2、陳某某3等人騙取的微信號約400多個,轉賣給“王者奔富”等微信好友,每個微信號賺取50~100元不等,違法所得約17萬元。
2.2020年4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2先后招攬被告人樊某某4、嚴某5等人,在梅州市梅縣區(qū),在網(wǎng)上利用免費派送蘋果手機等虛假活動騙取他人微信號出售牟利。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18日間,王某某2、樊某某4、嚴某5共向被告人羅某某1出售騙取的微信號約300多個,違法所得102510元。樊某某4、嚴某5按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從王某某2處獲取酬勞,分別獲得約4.6萬元和3萬元的酬勞。
3.2021年3月開始,被告人陳某某3在梅州市梅江區(qū),利用免費派送蘋果手機虛假活動騙取他人微信號出售牟利。2021年4月底,陳某某3招攬被告人黃某某7、謝某某6等人加入其工作室,共同騙取他人微信號出售牟利。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18日間,陳某某3工作室共向被告人羅某某1等人出售騙取的微信號約120個,違法所得約60970元。黃某某7、謝某某6每騙取一個微信號,可從陳某某3處獲取50~100元的提成,兩人分別獲得3500元和2000元的提成。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黃某某7、謝某某6分別主動退清違法所得3500元和2000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提取筆錄,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相關書證,被告人供述,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某1、王某某2、陳某某3、樊某某4、嚴某5、謝某某6、黃某某7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某某4、嚴某5、謝某某6、黃某某7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7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經(jīng)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視為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1、王某某2、陳某某3、樊某某4、嚴某5、謝某某6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七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審理期間,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陳某某3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樊某某4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嚴某5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謝某某6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黃某某7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羅某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但提出自己只是一個代理商,幫助販賣,違法所得17萬元中,自己僅獲利1.5萬元。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羅某某1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2.羅某某1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不大,并非故意犯罪;3.羅某某1系初犯、偶犯;4.羅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實際獲利不多;5.從羅某某1手中扣押的一部電腦及一部手機是羅某某1妻子所有,沒有涉案。綜上,請求法庭對羅某某1從寬處罰,并將沒有涉案的電腦及手機依法返還。
被告人王某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王某某2到案后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王某某2、樊某某4、嚴某5共同獲利金額為102000元,但具體王某某2本人而言,其個人的非法獲利金額是4.6萬元,請求法庭在判處罰金時對該因素予以考慮;3.王某某2的父親突發(fā)腦溢血,花費了數(shù)百萬的醫(yī)療費,家庭因此欠下巨額的債務。綜上,請求法庭對王某某2從寬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3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辯護人和陳某某3夫妻倆一直都是做生意的,陳某某3沒有前科,陳某某3因為房貸壓力大,三個小孩還很小,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才走上犯罪道路,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樊某某4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嚴某5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嚴某5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2.嚴某5系從犯;3.嚴某5系初犯、偶犯;4.嚴某5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綜上,請求法庭對嚴某5從寬處罰。
被告人謝某某6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黃某某7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黃某某7存在自首的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2.黃某某7屬從犯;3.黃某某7主動上繳違法所得;4.黃某某7屬于初犯、偶犯;5.黃某某7認罪認罰,參與時間較短,獲利極??;6.黃某某7家庭經(jīng)濟困難,小孩才兩歲。綜上,請求法庭對黃某某7從寬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2先后招攬被告人樊某某4、嚴某5等人,在梅州市梅縣區(qū),在網(wǎng)上購買大量的QQ號,利用這些QQ號創(chuàng)建QQ群,并向“粉商”購買大量的QQ粉絲邀請入群,在QQ群發(fā)布虛假的免費派送蘋果手機、免費領取王者榮耀游戲皮膚活動,進而要求想?yún)⑴c活動的網(wǎng)友提供微信號碼、登錄密碼、支付密碼等,騙到上述信息后將登錄密碼、支付密碼一并更改,重新綁定準備好的手機號碼,以此方式騙取他人的微信號出售牟利。被告人樊某某4、嚴某5按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獲取酬勞。
2020年10月開始,被告人羅某某1為獲取非法利益,從網(wǎng)上收購他人非法獲取的微信號販賣牟利,與一個微信號為×××4w、昵稱為“王者奔富”的網(wǎng)友形成相對固定的供需關系,將從網(wǎng)絡上收購回來的微信號在收購成本的基礎上加價50元至100元賣給“王者奔富”。
2021年3月開始,被告人陳某某3在梅州市梅江區(qū),利用免費派送蘋果手機虛假活動騙取他人微信號出售牟利。2021年4月,陳某某3先后招攬被告人黃某某7、謝某某6等人加入其工作室,共同騙取他人微信號出售牟利。黃某某7、謝某某6每騙取一個微信號,可從陳某某3處獲取50~100元的提成。
2021年4月左右,王某某2在一個專門買賣微信號碼的群聊內與被告人羅某某1結識并相互加為好友,二人建立供需關系。因羅某某1的需求量大,王某某2又與陳某某3建立合作關系,共同為羅某某1提供大量騙取來的微信號,按微信號是否實名注冊、使用時間長短等條件,將每個微信號碼以50元至40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羅某某1。為便于聯(lián)絡,王某某2用昵稱“渣哥”、微信號×××25組建了一個名稱為“一年跟半年”的微信群,將羅某某1、樊某某4、嚴某5、陳某某3等人拉入群內,當羅某某1需要微信號時,王某某2、樊某某4、嚴某5、陳某某3便將騙來的微信號、登錄密碼、支付密碼在群內發(fā)送,算好價格后將收款二維碼發(fā)在群內,羅某某1使用微信號×××so(昵稱夕陽)、qiucongrong520(昵稱好運相隨)將購買微信的錢掃碼支付。
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18日,王某某2、樊某某4、嚴某5共向被告人羅某某1出售騙取的微信號約300多個,違法所得102510元,樊某某4、嚴某5分別獲得約1萬元的酬勞。樊某某4、嚴某5自2020年4月加入王某某2的工作室,按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從王某某2處分別獲得約4.6萬元和3萬元的酬勞。
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18日,陳某某3工作室共向被告人羅某某1出售騙取的微信號約120個,違法所得50970元。其中,被告人謝某某6加入工作室后(2021年4月23日),工作室違法所得為30370元。被告人黃某某7、謝某某6兩人分別獲得3500元和2000元的提成。
被告人羅某某1收購被告人王某某2、陳某某3等人騙取的微信號約400多個后,加價轉賣給“王者奔富”等微信好友,違法所得約17萬元。
2021年5月18日,民警根據(jù)掌握的線索,分別將被告人羅某某1、王某某2、陳某某3、樊某某4、嚴某5、謝某某6等人抓獲歸案,從被告人羅某某1的住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搜查并扣押手機19部、華碩電腦1部;從被告人王某某2的住處梅縣區(qū)房搜查并扣押蘋果平板電腦1部、惠普筆記本電腦2部、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1部、三星筆記本電腦1部、蘋果手機2部、OPPO手機8部、小米手機2部、移動手機卡2張、聯(lián)通手機卡3張、電信手機卡6張、卡槽1個;從被告人陳某某3的住處梅江區(qū)房搜查并扣押筆記本電腦7部、平板電腦1部、路由器5個、手機卡41張、手機8部、銀行卡10張;從被告人樊某某4的住處梅縣區(qū)房搜查并扣押手機1部、銀行卡1張;從被告人嚴某5的住處梅縣區(qū)搜查并扣押華為手機1部、蘋果手機1部、YONE筆記本電腦1臺;從被告人謝某某6手中扣押vivo手機2部。
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黃某某7經(jīng)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qū)分局公共信息網(wǎng)絡安全監(jiān)察大隊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qū)分局辦案中心接受調查。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黃某某7、謝某某6分別主動退出違法所得3500元和2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qū)的受案登記表,被害人王某、石某、鄢某的陳述,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被害人提供的涉案微信賬號、聊天記錄截圖,證人梁某、徐某的證言,證人陳某、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指認照片,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及電信公司出具的涉案電話的戶主信息,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及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查詢的涉案微信賬戶信息及交易流水,提取筆錄及從被告人電腦或者手機中提取的涉案微信賬號、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報表、工作表、銀行卡交易流水等截圖,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電子資料鑒定書,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qū)分局公共信息網(wǎng)絡安全監(jiān)察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興寧市人民法院(2013)梅興法刑初字第290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的供述,歸案經(jīng)過證明,戶籍證明及前科查詢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1、王某某2、陳某某3、樊某某4、嚴某5、謝某某6、黃某某7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被告人羅某某1、王某某2、樊某某4、嚴某5、陳某某3、黃某某7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謝某某6情節(jié)嚴重。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七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3、黃某某7、謝某某6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為60970元,經(jīng)查,根據(jù)被告人的供述,結合微信交易流水,被告人陳某某3的工作室自2021年4月至案發(fā),出售騙取的微信號違法所得為50970元,被告人謝某某6自2021年4月23日參與共同犯罪的違法所得為30370元,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3、黃某某7、謝某某6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為60970元及指控被告人謝某某6情節(jié)特別嚴重不當,予以糾正。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中,被告人王某某2、樊某某4、嚴某5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2是主犯,被告人樊某某4、嚴某5是從犯;被告人陳某某3、謝某某6、黃某某7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某3是主犯,被告人謝某某6、黃某某7是從犯。根據(jù)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對于從犯樊某某4、嚴某5、黃某某7應當減輕處罰,對于被告人謝某某6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7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七名被告人及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意見可以酌情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羅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從羅某某1處扣押的一部電腦及一部手機是羅某某1妻子所有,沒有涉案,請求依法返還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羅某某1在公安機關供述,所扣押的一部電腦用于記錄微信賬號,十九部手機用于登陸買來的微信號,均用于作案,屬作案工具,依法應當沒收。被告人羅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應當返還所扣押的一部手機及一部電腦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樊某某4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嚴某5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謝某某6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黃某某7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八、被告人羅某某1被扣押的手機19部、華碩電腦1部;被告人王某某2被扣押的蘋果平板電腦1部、惠普筆記本電腦2部、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1部、三星筆記本電腦1部、蘋果手機2部、OPPO手機8部、小米手機2部;被告人陳某某3被扣押的筆記本電腦7部、平板電腦1部、手機8部;被告人樊某某4被扣押的手機1部;被告人嚴某5被扣押的華為手機1部、蘋果手機1部、YONE筆記本電腦1部;被告人謝某某6被扣押的vivo手機2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羅某某1被扣押的移動手機卡2張、聯(lián)通手機卡3張、電信手機卡6張、卡槽1個;被告人陳某某3被扣押的路由器5個、手機卡41張、銀行卡10張;被告人樊某某4被扣押的銀行卡1張予以沒收。
九、被告人謝某某6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黃某某7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羅某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七萬元、被告人王某某2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二千五百一十元、被告人陳某某3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五千四百七十元、被告人樊某某4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六千元、被告人嚴某5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文龍
審 判 員 張巧玲
人民陪審員 陳偉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葉 舒
書 記 員 凌 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