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滬0118刑初1256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3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嚴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張穎、被告人嚴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下旬至4月7日期間,被告人嚴某、陳某為非法牟利,經事先商議后,由被告人陳某利用職務之便違規(guī)為被告人嚴某開通4個中通快遞內部賬號并向其提供中通快遞單號。被告人嚴某指使王某(另行處理)利用上述賬號和快遞單號查詢快遞面單信息,獲取包含收件人姓名、聯(lián)系電話、地址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QQ軟件發(fā)送給被告人嚴某,被告人嚴某再通過QQ軟件出售給多人。其間,被告人陳某獲利人民幣800余元,被告人嚴某獲利人民幣10,600元。經鑒定,王某使用被告人陳某提供的上述內部賬號和快遞單號查詢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經去重后合計達3,534條;被告人嚴某向他人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合計達5,802條。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嚴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均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嚴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馬某的證言筆錄、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人陳某、嚴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王某的證言筆錄、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微信交易明細、勞動合同、微信聊天記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崇法數(shù)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含數(shù)據(jù)光盤),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含數(shù)據(jù)光盤),案發(fā)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jù)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被告人嚴某;被告人嚴某非法獲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均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分別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且對被告人陳某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嚴某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嚴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嚴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以其當事人系初犯、偶犯、屬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為由建議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二、被告人嚴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三、被告人陳某、嚴某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電腦二臺予以沒收。
誡勉語:陳某、嚴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朱秀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張 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