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某甲工程有限公司、黃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再審維持無罪案-道路施工人不具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故意,施工造成土石滑落致農用地毀壞的,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6-11-1-347-001
關鍵詞
刑事/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無罪/山區(qū)道路施工/施工條件/林木損毀/改變土地用途/植被恢復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廣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工程公司)承建某高速公路工程,該工程位于某自然保護區(qū)范圍內。施工期間,挖掘機開工作業(yè)導致部分土石滑落至林地內,造成林地植被毀壞。事故發(fā)生后,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暫停該路段施工并采取在邊坡做防護網、路邊堆土墻,拐彎處做防護墻等措施防止毀壞后果進一步發(fā)生。2020年8月,某自然保護區(qū)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要求停止施工,對毀壞的林地進行修復。某工程公司按照要求對被毀壞林地實施植被恢復種植。
經實地調查鑒定,以上施工導致林地毀壞面積為117畝,被毀壞林地屬于某自然保護區(qū)紅線范圍內,為國家二級公益林地。被毀壞林地未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xù)。某工程公司負責的全部高速路便道施工工程中,除案發(fā)現(xiàn)場出現(xiàn)部分廢土垮塌而掩埋林木外,其他道路施工場地無此情況,且在道路施工過程中,該公司均按照相關要求將挖掘產生的廢土運輸至臨時征用的棄土場放置。
2021年3月,黃某主動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前述土石滑落致林木毀壞的事實,主動配合調查取證。森林公安局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發(fā)現(xiàn)某工程公司施工開挖的便道在被毀壞林地的正上方,坡度約 60度,部分林地被垮塌的泥土掩埋。2021年6月,經林業(y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某工程公司原地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造林總面積為117畝,驗收結果合格。所涉村委會也出具證明,證實目前已種植的新苗木生長情況良好。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峨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 (2021)桂1222刑初77號刑事判決,被告單位某工程公司和被告人黃某無罪。
宣判后,天峨縣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訴,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1)桂12刑終302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2024)桂刑再1號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薄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9年修正)第一款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guī)定?!?/p>
認定是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不能簡單以行為是否“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進行結果歸罪,還需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guī)定,實施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為。對于施工過程中客觀上造成林地等農用地毀壞后果的,判斷有無主觀故意時,可以綜合案發(fā)地的自然環(huán)境特征、施工的技術條件、行為方式、事后的表現(xiàn)等因素綜合判斷。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確實造成了施工現(xiàn)場下方100多畝林地被掩埋毀壞的嚴重后果,但是,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用林地的故意,客觀上也無非法占用林地的行為,依法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其一,某工程公司在施工中,按照審批的規(guī)劃路線依法依規(guī)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將挖掘出的廢土按照要求運輸至臨時征用的棄土場放置,對于特殊路段的施工按照行業(yè)通行做法采取了一定的防護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土石滑落可能導致的危害,不僅無主動傾倒泥土致林木毀壞的故意,也無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故意;其二,施工路段地形較為特殊,坡度達到60度,施工難度大,即使施工時采取一定的防護措施,仍然難以避免土石沿著山坡往下自然滾落掩埋林木的可能。且整個施工路段數(shù)公里,僅在最陡峭的路段發(fā)生了土石滑落毀壞下方林地的情形,其他路段均無此情形,亦可以進一步佐證某工程公司無主動傾倒泥土致林木毀壞的故意。其三,事故發(fā)生后,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黃某不僅及時指揮暫停該路段施工并安排合理措施防止毀壞后果的進一步發(fā)生,而且積極開展林地復墾、植被恢復工作,林地復墾、植被恢復工作在主管部門驗收通過后,獲得了當?shù)卮逦瘯恼J可。綜上,某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某在山區(qū)道路工程施工中,不存在向林地傾倒土石或者放任土石隨意滾落毀壞林地的故意和行為,不應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論處。
裁判要旨
認定是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不能簡單以行為是否“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進行結果歸罪,還需要考慮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故意。對于施工過程中客觀上造成林地等農用地毀壞后果的,判斷有無主觀故意時,可以綜合案發(fā)地的自然環(huán)境特征、施工的技術條件、行為方式、施工防護措施、事后是否存在積極恢復被毀農地的表現(xiàn)等因素綜合判斷。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9年修正)
一審: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峨縣人民法院(2021)桂1222刑初77號刑事判決(2021年10月11日)
二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桂12刑終302號刑事裁定(2022年5月30日)
再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24)桂刑再1號刑事裁定(2024年4月9日)

